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添貴即普京全方位醫學診所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添貴即普京全方位醫學診所積欠保全服務費
用之釋明文件。(如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
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請陳明相對人積欠保全服務費之期間。(究為民國108年4月
1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30日止,抑為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民
國108年4月30日止,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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