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91號
TPDV,108,司促,7091,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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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零壹拾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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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