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志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零壹拾捌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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