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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