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20號
TPDV,108,司促,7020,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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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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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