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90號
TPDV,108,司促,6990,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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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廣輝(即李繼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繼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零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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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