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70號
TPDV,108,司促,6870,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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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錦標 
      陳家蓉(原名陳秋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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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