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37號
TPDV,108,司促,683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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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麗芳(原名李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羅麗芳李麗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8日止累
    計472,619元正未給付,其中130,477元為消費款;
    342,142元為循環利息(94/4/7~108/04/08)。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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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