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29號
TPDV,108,司促,6729,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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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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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客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