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21號
TPDV,108,司促,6721,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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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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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