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佩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佩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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