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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