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憲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 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辛 武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辛 武請求繳納三合一工程款之依據為何?
(如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辛 武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高雄師大郵
局存證號碼000245)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
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
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