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93號
TPDV,108,司促,6593,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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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卉芝(原名徐嫚蔆)

      徐士元 
      劉樺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士元、徐│自民國107年9│至民國108年4│年息1.15%   │
│  │203243│卉芝即徐嫚│月1日起   │月1日止   │       │
│  │元  │蔆、劉樺蓉├──────┼──────┼───────┤
│  │   │     │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士元、徐│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243│卉芝即徐嫚│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蔆、劉樺蓉│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一)緣債務人徐卉芝即徐嫚蔆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徐士元劉樺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2,371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卉芝即徐嫚蔆自107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3,2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士元劉樺蓉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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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