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旺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淑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柒仟肆
佰伍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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