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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