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44號
TPDV,108,司促,6544,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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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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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