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蔡琇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彭 凡、杜 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凡向其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清償日,惟屆期未清償,而相對人杜騫 為連帶保證人,經催告置之不理,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連 帶給付等語。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下稱系爭契約),系爭契約之貸與人為聲請人,借款人為第 三人大韋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韋公司),相對人彭 凡係借款當時大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大韋公司簽名於 系爭契約上,相對人彭凡並非系爭契約之債務人,聲請人以 系爭契約請求相對人彭凡給付借款,顯屬無據。其次,相對 人杜騫於系爭契約上,係以第三人大韋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意 思而簽章其上,查本件相對人彭凡並非系爭契約之借款人( 即債務人),無需負擔對聲請人之借款債權,以如前述,惟 本件聲請人卻主張相對人杜騫為相對人彭凡之借款連帶保證 人,需連帶負擔借款債務,該部分請求顯無從成立。綜上所 陳,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