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桔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憓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建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彭建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彭建維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
○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彭建維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建物謄本等...)
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彭建維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木柵郵局存
證號碼000115)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
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
六、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彭建維(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
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5樓」之證明
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
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