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雅馨(原名蕭羽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蕭羽岑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6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91,686元,及自民國107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
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
期為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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