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15號
TPDV,108,司促,6515,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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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予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予辰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
│  │15264元 │     │04月11日起 │     │六六     │
├──┼────┼─────┼──────┼─────┼───────┤
│ 002│新臺幣 │王予辰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  │622元  │     │04月11日起 │     │點七五    │
├──┼────┼─────┼──────┼─────┼───────┤
│ 003│新臺幣 │王予辰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3878元 │     │04月1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1,575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19,76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9,764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78元(107.10.29~108.3.
  25)、違約金雜費計1,233元(107.10.29~108.3.25)、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電腦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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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