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01號
TPDV,108,司促,6501,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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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參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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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