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新臺幣參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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