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連
葉海瑞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玖
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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