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45號
TPDV,108,司促,6445,2019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素連 

      葉海瑞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玖
  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