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49號
TPDV,108,司促,6349,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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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普夢想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樹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一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一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一萍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
  00號13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張一萍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與郵政回執(
  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
  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五、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張一萍(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
  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5」之證
  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
  訪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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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