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陳景立給付部分,因聲請人係請求貨款給付,陳
景立僅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
上,聲請人聲請陳景立給付,該部分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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