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57號
TPDV,108,司促,6157,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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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智即帶好運物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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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