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祐誠(即呂筱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凱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永欽(即呂筱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凱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筱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伍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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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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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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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7,746元 │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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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6,111元 │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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