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40號
TPDV,108,司促,5840,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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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祐誠(即呂筱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凱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永欽(即呂筱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凱棓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筱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伍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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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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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7,746元     │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002 │ 6,111元     │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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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