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77號
TPDV,108,司促,5777,2019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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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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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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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         │         │      │        │
├──┼─────────┼─────────┼──────┼────────┤
│002 │25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3 │250,000元     │民國108年4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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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