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泓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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