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93號
TPDV,108,司促,4993,2019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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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管家婆行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映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新臺幣伍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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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家婆行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