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49號
TPDV,108,司促,4849,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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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羽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小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 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 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 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 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 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小雀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 為:聲請人原有房屋之裝潢為聲請人所出資設置,惟遭拍賣 而在尚未點交前,相對人卻侵入住宅,並侵占其屋內財物與 物品,且聲請人曾以存證信函催告其賠償,相對人迄今不理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聲請,僅提出裝潢設置證明書、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函及存證信函為證,聲請人並未提出兩造間請求 原因事實之文件,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命其補正, 聲請人迄未補正,此致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之請求是 否確係存在,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聲請人顯有未盡表明請 求原因事實及就其請求為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 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 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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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