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聲 請 人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相 對 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8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陳報址並寄存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 4月12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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