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68號
TPDV,108,司促,3668,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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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詹家珍(即扶 持之繼承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 108年3月22日送達異議人住所處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10 8年4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8年5月3日始 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 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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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