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24號
TPDV,108,司促,3224,201905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相對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謝景峯」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秋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