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94號
TPDV,108,司,9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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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3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
  者,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此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
  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3 日內陳報於民國100年1月
  年27日即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之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給付報酬?或聲請人願預納清算人報酬(本院已先以10
  0年5月8日北院忠民正108司94字第1080008139號函詢聲請人
  ,然迄未見復)?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
  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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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攸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