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鎰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說明
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同時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清算人,其中關於清
算人部分,請推薦適合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人選,並預估選
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
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
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二、請陳報相對人之公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為不動產,其相
關之登記謄本),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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