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88號
TPDV,108,司,88,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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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鎰洲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鎰洲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聲請 人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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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鎰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