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65號
TPDV,108,司,65,2019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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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蔡惠英 
      廖隆慶 
      林翔  
      林淑芬 
      黃薇旭 
      陳坤鎮 
      李秀梅 
      鄧任竣 

      江慧玲 
      張玲端 
      陳俊仁 
      游本發 
      張雅怜 
      黃瓊儀 
      張阿滿 
      楊茱棉 
      楊榮祥 
      蔡月嬌 

      江宗益 
      周億信 
      郭麗珠 
      葉若葳 

      陳哲仁 
      陳建安 
      陳建霖 
      江忠志 

      張儷鐇 
      彭懋騰 
      李秀真 
      郭仁傑 
      蔡麥  
      鄧燕宜 

      廖怡婷 
      張鐸嚴 
      蔡國豊 
      林啟銘 
      王瑞  
      吳信慧 
      羅靜芬 
      賴志山 
      蘇秋玲 
      余翊瑄 
      黃泓程 
      鄧龍恭 

      董清德 
      鄧瑞娥 

      許健文 
      嚴鴻禎 
      鐘沛慈 

      李顯毅 

      廖繼豪 
      李一中 

      陳立委 

      黃柏元 

      黃柏承 
      林瑞寶 
      李靜如 
      蔡蕙好 
      楊可雲 

      謝麗芬 
      林韋伶 
      廖婉棠 
      陳汝軍 

      陳宥穎 

      翁子婷 
      邱聖閔 
      鄭坤泉 
      伍晉廷 
      邱于軒 
      伍佑璇 
      邱詩晴 
      張銘倫 

      李世忠 

      蔡庠鋒 
      黃燦烈 

      陳君瑋 
      黃柏嘉 
      顏惠卿 
      陳美鶯 
      周麗貞 
      黃郁晴 
      林恒揚 
      周皇霖 
      吳幸靜 

      黃意尹 
      粘惇淇 

      郭明原 
      黃宏林 
      蔡百勝 
      洪毓廷 

      黃麗琴 
      涂竹蘭 
      張惠萍 
      張惠玲 
      陳極有 

      郭哲銘 
      潘柏宇 
      許瑞庭 

      黎青 
      陳嘉玲 
      李品萱 

      游靜宜 
      林俞宏 
      潘重光 
      陳韋宏 
      黎滙斌 
      陳冠宇 
      楊秋蓮 

      張崴婕 
      高百嫻 
      羅美華 

      王雲青 
      楊莉敏 
      阮祝美瑤
      謝明倫 

      童友朝 
      劉大洸 

      邱志宏 
      王瓊愉 
      范嘉芸 
      張育達 

      胡昌斌 
      王棱楓 
      邱俊凱 
      邱俊翔 
      邱俊嘉 
      張致瑋 

      張鈞皓 
      張晉翟 
      黃梨鄉 
      黃麗雀 

      蘇玫綾 
      江淑女 
      王仲瑜 
      張宜庭 
      賴冠羽 
      張熒云 

      張瑋珈 
      林杉田 
      王姿懿 
      何振益 
      黃正文 
      黃翊菲(原名:黃淑芬)

      黃連登 
      黃進順 
      張乃文 

      高惠真 
      陳建智 

      呂嘉明 

      胡政勝 
      佳霖 
      劉禹伶 
      鞠雅君 
      李文旗 
      黃玉英
      程淑緩 
      蔡筱攸 

      林裕盛 
      羅天龍 

      李惠玉 

      林暄喬 
      林暉農 

      黃淑芳 
      戴琇惠 
      詹午信 
      王建民 
      賴黃乾 

      陳正原 
      巫彥霆 
      賴彥成 
      江秀珠 

      葉蒼發 
      劉育庭 
      張順嬌 

      陳雅如 
      塗雅惠 
      胡雅玲 

      陳絮琳 
      劉忠樂 
      陳俊嘉 

      許凱程 
      吳明賜 
      蔡名陽 
      陳宇相 
      李碧婷 
      林佳德 
      劉昱汝 
      戴文勛 
      顏道明 

      劉耀駿 
      楊錦霖 
      張貞煒 
      李博弘 
      劉英  
      李易臻 
      陳黃秋子
      陳立昀 
      王宥翔 
      范氏深 
      李晉杰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許洪猷 
相 對 人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繼續6 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 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 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 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 股份且總和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相對人 股東;相對人除有如「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民國107 年及106 年第2 季)(附件2 ,見本院卷第13頁至 第82頁)中之會計師核閱報告書「保留結論基礎」項與「強 調事項」項所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之事項需核實 外,「相對人公司管理人員大幅異動且稽核與會計主管迄今 尚未公告新任」、「相對人董事會107 年11月9 日所作之流 質訴外人樂美館股票決議係於無稽核主管在職情形下作成, 且當日另行決議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等情亦有核實之必要 ,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48條規定,提 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且 股份總和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相對人股 東,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經本院前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聲請人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 份且其總和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證明, 上開裁定業已於108 年5 月2 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月8 日提出民事補正狀,然 其除未完整提出所有聲請人之持股證明外,所提之部分聲請 人持股證明亦未記載該部分聲請人自何時起持有相對人股份 ,自無從證明所有聲請人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 之情事,且前裁定命補正之其餘事項迄今亦未補正完全。是 本件聲請未符合法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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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