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代 理 人 劉佳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
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投資詢證回函,僅能證明
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
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 %之事實)。
三、本件聲請狀所列聲明第一項「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不明確,請具體說明欲聲請檢查何
年度之何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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