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何登陸即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何登陸為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 後財產目錄呈送股東臨時會同意在案,經徵得何登陸之同意 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登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 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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