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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75號
TPDV,107,重訴,775,2019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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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4,0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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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