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勝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景睿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及第4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
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
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
2,0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