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5號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天惠律師 李宗霖律師被 告 青山鎮二期一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仲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中 被 告 徐文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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