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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5號
TPDV,107,訴,91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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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天惠律師
      李宗霖律師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一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仲  
被   告 青山鎮二期二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中 
被   告 徐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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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