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67號
TPDV,107,訴,3767,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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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吳佳宜 
被   告 蔡承峰 

      蔡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承峰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46,15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55,26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0%,餘由被告蔡承峰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2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登錄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蔡承峰如以新台幣346,15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0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4年度甲類第12期登錄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連帶以新台幣855,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9條,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 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蔡承峰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與原告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



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4日 止,共分60期,自貸放後12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息0.57 5%機動計算(現為1.67%),倘逾期償還本 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 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蔡承峰自107年5月24日起即未 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346,153元及 自10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㈡被告蔡承儒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 7月4日起至111年7月4日止,共分60期,自貸放後12個月內 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 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現為 1.67%),倘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 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蔡承 儒自107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有855,265元及自107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 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表、借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文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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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