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4號
原 告 蔣富湘
被 告 蔣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8 萬492 元,是否屬家事事件法 第3 條第5 項第12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 條第4 款所 定扶養事件,尚具法律上疑義,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