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鍾榮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被 告 王嘯虎
郭彥仁
黃美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王惟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王嘯虎應刪除附件1貼文,被告郭彥 仁應刪除附件2貼文,被告黃美秀應刪除附件3貼文。㈡被告 應各給付原告1元(本院2卷第183頁,以下均為本院卷,故 僅引卷數及頁碼),而主張:
被告郭彥仁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在「Facebook」(下稱臉書 )社群網站,以其帳號「YenJen Kuo」發布「…研究開始至 今,『仍然有少許』質疑的聲音或『謾罵』,質疑捕捉過程 會讓熊受傷?…」貼文(下稱系爭①貼文),被告黃美秀亦 於同日在其臉書帳號「黃美秀」發布「我的研究最近又開始 被極少數(應該說,都是同樣的人)盯上及惡搞了!」貼文 (下稱系爭②貼文),上開①②貼文內容暗指原告,致其名 譽受損。被告王嘯虎於104年12月9日在其臉書帳號「Shiaw Hu Wang」分享系爭①貼文,並發布「近20年來,總有那麼 一個詭異角色,以同行自居…『雇用一批幫凶』在國家公園 內圈地蓄勢」、「近數月來,『這個偽野保人士』…,尤有 甚者竟『威脅到』國際保育規格的『黑熊研究陷阱』」、「 我們願意聲明,黑熊研究的國際保育規格陷阱『若被人惡意 使之失能、或蓄意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之舉,當將禍 嫌首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皆知的『鍾某』!」貼文(下稱系 爭③貼文),被告王嘯虎亦於系爭③貼文下方回覆「他是人 五人六的『鍾○峰』!」(下稱系爭①留言),其以系爭③ 不實貼文及系爭①留言具體指出原告姓名,並以「偽野保人
士」、「人五人六」侮辱原告人格,已逾評論客觀事件之範 圍,對原告為不實指摘;被告郭彥仁亦於系爭③貼文下留言 回覆「感謝顧問的關心與補充」等語(下稱系爭②留言), 可知被告郭彥仁認系爭③貼文為系爭①貼文之補充,且被告 郭彥仁系爭①貼文有標註被告黃美秀,2人姓名同時出現於 系爭③貼文,即可認被告郭彥仁、黃美秀係支持並與被告王 嘯虎共同發表系爭③貼文內容,惟被告王嘯虎所為系爭③貼 文之內容顯非真實。原告於73至78年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國家 公園組研究員、太魯閣國家公園企劃課及保育研究課課長, 及通過國家高等考試自然保育科動物組優等,保育及拍攝記 錄野生動物經驗已逾30年,國內外受獎無數,具高度社會評 價地位,畢生致力保育工作,保護野生動物避免人為陷阱之 不必要傷亡,原告持續進行拆除陷阱之工作,其於104年11 月17日所拆除之陷阱非屬被告黃美秀之捕熊研究陷阱(下稱 系爭陷阱),縱認原告所拆除者為系爭陷阱,然其拆除目的 係為避免臺灣黑熊(下稱黑熊)因陷阱受傷,與系爭③貼文 內容稱致殘傷臺灣黑熊行為迥異。系爭陷阱所使用之木製結 構物係逾10根之2公尺長、直徑大於20公分之粗重木頭,並 夾雜多根木頭枝條,嚴重違反國際學術研究捕熊規範,易使 遭鋼索套住之黑熊受傷,是原告所拆除之陷阱屬危害黑熊之 陷阱甚明,系爭①貼文稱渠等所用系爭陷阱合於國際標準, 顯屬不實。被告均係民間組織黑熊保育協會之主要幹部,就 原告有無惡意使陷阱失能或蓄意改裝陷阱致熊殘傷等節,未 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共同由被告王嘯虎發表系爭③貼文內容 ,而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 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如首揭聲明所示。丙、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2卷第163頁),而主張:壹、系爭①貼文係被告郭彥仁分享其對黑熊研究繫放陷阱之個人 感想,及與被告黃美秀共同進行黑熊相關研究計畫之心得, 並就繫放陷阱一節釋疑,以適時教育大眾,通篇無指摘或傳 述原告之事實,更未得以特定原告身分、個人資料或其他足 以具體提示原告專屬資訊之文字,亦未指摘或傳述其任何不 實情事,自無貶抑其社會人格、名譽之虞。黑熊研究陷阱有 受他人輿論質疑,被告郭彥仁本於個人主觀價值,就黑熊保 育公益事宜貼文撰寫自身意見,以教育普羅大眾對研究陷阱 之正確觀念,而無真實與否可言,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 表適當評論,其動機係提示、教育公眾或登山遊客發現系爭 陷阱之正確觀念,非以毀損任何人名譽為目的,故不具不法 性,且無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系爭①貼文為被告郭 彥仁一人而非其與被告黃美秀共同撰擬、發表,「─與黃美
秀」之標註,僅為臉書好友標籤(tag)功能,被告郭彥仁 、黃美秀係臉書好友關係,依臉書基礎設定,被標註者即被 告黃美秀並無事前審查及決定是否允許標籤顯示於動態時報 之權限,被標註者須開啟動態時報審查功能,始得審核臉書 好友標記之標籤,是渠等既為臉書好友,上述標註「─與黃 美秀」,並未經被告黃美秀事前審查,即會出現於動態消息 、搜尋以及臉書之其他頁面,故系爭①貼文與被告黃美秀無 涉。
貳、被告黃美秀所為系爭②貼文未指涉原告身分、個人資料或其 他足以具體提示原告專屬資訊之文字,自無貶抑其社會人格 及名譽之可能,主觀上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與過失,並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為105年度偵字 第20806號認貼文未使他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而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系爭②貼文僅係被告黃美秀評述近20年來從事黑 熊研究之艱辛經歷路程,並以相關個人想法為脈絡鋪陳,通 篇係自身情感之抒發,而屬主觀意見之發表,並無真實與否 之問題,為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系爭②貼文係針對黑 熊保育之公共利益議題所為之個人意見表達,其動機為喚醒 、凝聚相關人士與公眾對黑熊保育議題之關注,非以毀損他 人名譽為目的,而屬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並 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
參、被告王嘯虎係臺灣黑熊保育協會執行長,其所為系爭③貼文 「威脅到…黑熊研究陷阱」、「致使野生黑熊傷殘」,係因 原告於104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17日刻意上山搜尋被告黃美 秀及其研究團隊基於研究計畫所設置之系爭陷阱,並予破壞 、拆除使陷阱失能,而陷阱之任意拆除與損壞,依國際黑熊 多數研究文獻,確有致黑熊殘傷之虞,故系爭③貼文之陳述 均屬真實,且涉及黑熊保育之重大公益議題,亦有學術根據 ,非屬虛偽杜撰,自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縱系爭③貼文「 威脅到…黑熊研究陷阱」、「致使野生黑熊傷殘」非屬客觀 事實,然被告王嘯虎因上述日期之破壞系爭陷阱行為,及兩 造爭執黑熊保育問題多年,致有充分理由確信原告有威脅系 爭陷阱完整性致黑熊殘傷,甚害於研究人員安危之情,是被 告王嘯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原告雖自詡為全職生態保育人 士,然長期阻撓黑熊研究,甚藉新聞媒體、網路輿論炒作及 向行政機關舉發,阻礙設置系爭陷阱之研究計畫之進行,並 大張旗鼓號召同夥至國家公園拆除系爭陷阱,是被告王嘯虎 本於經年累月對原告之瞭解及其不當批判系爭陷阱之舉措, 而評論原告係「偽野保人士」之無正確黑熊保育知識之非真 正保育人士,「雇用一批幫凶」,指原告召募同伴協助其拆
除、破壞陷阱恐致動物傷殘嚴重後果,「人五人六」則指假 正經,無真正黑熊保育學術涵養之人,係就涉及學術研究專 業而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善意評論,而屬被告王嘯虎個人 意見表達,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 譽之情。
丁、本院判斷:
壹、被告郭彥仁、黃美秀於104年12月8日依序以臉書帳號「Yen Jen Kuo」、「黃美秀」在臉書張貼系爭①、②貼文(全文 內容依序詳附件2、3),被告王嘯虎於104年12月9日以帳號 「Shiaw Hu Wang」在臉書張貼系爭③貼文(全文內容詳附 件1),並於上開貼文下為系爭①留言,被告郭彥仁於系爭 ③貼文為系爭②留言,此有臉書貼文及留言網頁截圖附卷可 參(1卷第7-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應信為真實。貳、原告主張:系爭①、②、③貼文侵害伊名譽權,系爭①貼文 係被告郭彥仁、黃美秀共同所為,系爭③貼文係被告三人所 為,而以上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系爭①、②貼 文內容是否使閱覽大眾得以識別係原告,系爭①貼文是否為 被告郭彥仁、黃美秀共同撰擬、發表。二、系爭③貼文「雇 用一批幫凶」、「這個『偽野保人士』...『威脅到』...『 黑熊研究陷阱』...致使野生動物殘傷」,及系爭①留言「 他是人五人六的"鍾○峰"」,是否具阻卻違法事由,系爭③ 貼文是否為被告三人共同發表,爰分論如下。
參、原告主張:系爭①貼文「仍然有少許...謾罵」暗指伊,侵 害伊名譽權云云(見1卷第220頁背面言詞辯論筆錄之原告主 張),查系爭①貼文標題為:「關於黑熊捕捉陷阱」,細閱 系爭①貼文全文內容即附件2,僅係陳述有少數人士質疑研 究計畫之執行捕捉過程有使黑熊受傷之虞,全文通篇無隻字 片詞提及原告姓名或其個人資料,而得使閱覽該貼文之大眾 識別或得以識知謾罵者係原告,既無從識悉為原告,其即無 社會人格評價貶抑之名譽權受侵害之情,故原告主張:系爭 ①貼文侵害伊名譽權云云,並不可採。被告黃美秀所發表之 「我的研究最近又開始被極少數(應該說,都是同樣的人) 盯上及惡搞了!,我一直不解...不是嗎?...攻訐...」, ,僅係陳述其一路積極堅強從事研究工作,惟遭極少數人惡 意阻撓,系爭②貼文文句及該文全文內容即附件3,未曾述 及原告姓名或其個人資料,而得使閱覽該貼文之大眾識別或 得以知悉盯上惡搞被告黃美秀之人即係原告,既無從識悉為 原告,其即無社會人格評價貶抑之名譽權受侵害之情,再斟 以原告執系爭②貼文文句侵害其名譽對被告黃美秀所提妨害 名譽告訴,亦經北檢檢察官認該貼文未揭示足以辨識原告真
實身分之個人資料,其名譽即無受損或遭社會評價貶抑之可 能,而以105年度偵字第20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得參,是原告主張系爭②貼文侵害伊名譽權云 云,亦無可採。
肆、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 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 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 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 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 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 、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 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 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 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 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 範所預設之價值(即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與 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之價值判斷)而定。次按事實陳述與意 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 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 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 或於發言過程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 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 偽。末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 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 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 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 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 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 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 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 、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 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 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按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明 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復按侵害名 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亦即 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 果關係,始足當之。又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 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 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 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真實不罰」及第三百十 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 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 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 原則及五0九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 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 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2365 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342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36 5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參照)。一、附件1即系爭③貼文全文可知,該文係闡述黑熊保育活動近 年來依上游、中游、下游垂直整合型態,以確實發揮研究、 教育、資源挹注之功能,就研究部分僅有屏東科技大學臺灣 黑熊保育協會孤軍奮戰,然近20年以來,有一人持續惡意中 傷該研究,並雇用一批幫凶,近數月來,該名偽野保人士, 甚至威脅黑熊研究陷阱,故被告王嘯虎欲相偕他人參與被告 黃美秀山林研究,倘系爭陷阱遭人惡意拆卸而失效用或改裝 致熊殘傷,禍首應係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盡知之「鍾某」,再 參以被告王嘯虎於該貼文下方所為系爭①留言「他是人五人 六的"鍾○峰"」,而原告曾為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技正 ,且受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託執行黑熊生態紀錄片拍攝計
畫,有國家公園管理處函、開會通知單(1卷第231-232、18 3頁存卷為證),是閱覽上述內容之系爭③貼文及系爭①留 言之人,應可識知該文指稱之「禍首」係指原告,而系爭③ 貼文「雇用一批幫凶」,係夾敘夾議之陳述,「這個偽保育 人士」則屬主觀價值判斷,「威脅到..黑熊研究陷阱...致 使野生動物傷殘」,係屬事實陳述,「人五人六」係指某人 裝模作樣、假正經,屬主觀價值判斷,綜觀系爭③貼文全文 內容可知,「雇用一批幫凶」、「這個偽保育人士」、「人 五人六」之主觀價值判斷言論,均係基於被告王嘯虎指述原 告有破壞被告黃美秀、郭彥仁與其研究團隊施設之系爭陷阱 之事實。
二、查被告郭彥仁曾以原告於104年11月17日破壞其在玉山國家 公園瓦拉米步道之喀西帕南紀念碑附近所設捕熊陷阱為由, 提出竊盜及毀損告訴,原告於偵查程序中承認其取走陷阱組 件中之彈簧及鋼索,並僅辯稱:無破壞行為,且不知該陷阱 係何人所設置等語,此有原告於103年、104年臉書多次發表 :「請不要再以任何理由,不要以任何方式去捕捉野外的臺 灣黑熊」;「國外鋼索陷阱套住黑熊的腳,在平緩地面就殺 傷力很大了,更何況向國內黃美秀捕熊團隊,讓黑熊拖著繩 索爬到樹上去掙扎」;「今年東部山區,狀況非常特殊,.. .缺乏正當性去核准捕熊,【黃美秀缺乏捕熊的正當性】! 這是關鍵!!」;「...從東部各處山頭下來到大分度冬的 公熊,近乎全軍覆沒的遭到黃美秀團隊所布置誘餌而遭到鋼 索陷阱套腳!...今年黃美秀還上山捕熊,那就是【泯滅良 知】!或者是她根本就不懂臺灣黑熊?」「對我這年歲,是 一趟辛苦行程,搜尋八通關古道山區(違法)捕熊陷阱,但 卻是極為有意義的任務~」「重返佳心(1)拆除違反捕熊陷阱 就是這次【佳心-喀西帕南紀念碑】第一天16公里山路就走 得蠻辛苦,臨時決定多留玉里一天(也去大賣場買拆除工具 )隔天又再一次來回走了18公里山路---專程拆除違法捕熊 陷阱---《行程》*2015年11月16日,上山實地看了5K及9K兩 個捕熊陷阱*2015年11月17日,再專程上山,拆除9K【鋼索 捕熊陷阱】【後記】下山後出乎意料竟然被「屏科大,野保 所」告到派出所她他們告第一次的理由,說是我上山【偷】 她他們的【鋼索】然後又追加第二個罪名【毀損】他她們的 【鋼索】」;「重返佳心(2)驚見臺灣黑熊【第3次】悲慘命 運。2015年11月17日拆除八通關古道9K「套腳、鋼索」捕熊 陷阱...*2015年11月17日拆除鋼索*2015年11月18日臉書感 謝東部友人」;「地檢署第一次偵查庭...【我簡單主張三 件事】...㈡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竊盜要件。㈢拆
鋼索,攜下山,無「毀損」、無「致令不堪用」...庭呈【 鋼索、螺絲、彈簧】請對造確認,有否損壞?」(1卷第272 -276、120-121頁),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99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證,而被告黃美秀、郭彥仁所施 設之系爭陷阱位處喀西帕南紀念碑附近,原告前揭臉書貼文 亦言及拆除【佳心-喀西帕南紀念碑】鋼索捕熊陷阱,而捕 熊陷阱多僻處深荒,且系爭陷阱已設有「黑熊研究陷阱請勿 靠近」之警示牌,有告示照片在卷為證(1卷第114頁),衡 諸常情,一般人均不會特意取走陷阱部分零件以使陷阱失能 ,此有陷阱告示照片在卷得參(1卷第114頁),是被告王嘯 虎主觀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陷阱係遭深諳山林荒徑、熟 稔陷阱擺放位置之原告所拆除;又原告多次向玉山國家公園 管理處陳情被告黃美秀研究團隊所取得之黑熊採集證無效、 園區出現嚴重殺傷力之違法套腳式鋼索捕熊陷阱,暨原告偕 友人特意與被告黃美秀團隊所施設之陷阱合照,並註記:「 任務進行中」,且分享不詳陷阱之木幹部分遭原告破壞而散 落各處之照片,有玉管處函、臉書在卷為證(1卷第123-125 、290、113、117頁),可知原告就得否以保育目的捕捉黑 熊,及施設陷阱之種類,係與被告黃美秀及其研究團隊,立 場迥異,並認渠等所施設之鋼索陷阱有致黑熊套腳受傷之虞 ,進而於104年11月17日拆卸系爭陷阱之部分構件,是被告 王嘯虎指述原告拆卸被告黃美秀研究計畫所設陷阱,係基於 原告上揭臉書貼文內容、照片及拆卸部分構件之舉措,被告 王嘯虎主觀上自有相當理由確信原告偕人拆卸系爭陷阱使之 失能或陷阱因部分構件遭拆除有致黑熊殘傷之虞一節屬實, 是縱認原告主張系爭陷阱非伊所拆卸一節為真,惟依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被告王嘯虎有相當事證確信上情為 實,而具阻卻違法事由,故不具不法性,故系爭③貼文「雇 用一批幫凶」屬事實陳述部分,「威脅到..黑熊研究陷阱.. .致使野生黑熊傷殘」,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又原 告為公務員建設人員自然保育科動物組考試及格,曾代理太 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保育研究課長,從事保育工作逾30年, 又曾以紀錄片獲得金馬獎殊榮,並代表我國參加國際亞太影 展及國際鳥類影展,有及格證書、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函 、金馬獎頒獎典禮照片、亞太影展及國際鳥類影展截圖為證 (1卷第230-231、236、238-239頁),向以野生保育人士自 居,並長年大聲疾呼黑熊保育權益,此為兩造所不爭,且有 原告前述臉書貼文在卷可參,故原告有無使被告黃美秀、郭 彥仁研究團隊為觀察、記錄黑熊生態目的所施設系爭陷阱之 失能行為或因該陷阱部分構件遭拆除致黑熊殘傷之虞之「反
保育」行為,就落實黑熊保育及教導公眾正確保育觀念以言 ,自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務,是原告本應以最大容忍接受公 眾檢視、監督,而供公眾知悉、評斷,其所長期建立捍衛野 生動物生存權益之保育人士形象,是否有名實不符、裝模作 樣之情,而被告王嘯虎所使用之「偽野保人士」、「人五人 六」文字,其用辭尚非尖酸刻薄,是認該部分主觀價值之意 見表達,仍在適當範圍內,又查無證據被告王嘯虎係出於惡 意,經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系爭③貼文「偽野 保人士」,系爭①留言「人五人六」,具阻卻違法事由,而 不具不法性。
三、系爭①、③貼文均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已詳述如前,即無須 再審究系爭①、③貼文是否依序為被告郭彥仁、黃美秀或被 告三人所共同發表一節,故不就此論敘,附此指明。伍、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 條第1項分有明文。
系爭①、②貼文均不足使閱覽大眾得以識別所指稱者為原告 ,即無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可言,而不符民法第18條第1項人 格權受侵害、侵害具不法性之兩要件,故原告依該項規定, 請求刪除附件1、2、3貼文,不應准許。系爭③貼文、①留 言因具阻卻違法事由,不具不法性,亦不構成侵權行為,是 被告無庸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之 責,故原告依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 被告各刪除附件1、2、3貼文,並各賠償1元,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不影響本判決結果 ,爰不逐一論敘,末此指明。
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附件1:
黑熊紅了
眼也紅了?
台灣黑熊保育活動幾年來分別就上游"研究"、中游"教育"、下游"公益"投入,並承有識者包括企業、組織、個人的熱忱合作,已使台灣居民普遍認知到在寶島上與黑熊共生的天理。其中最上游的"尋熊研究",是所有黑熊保育理念與實務推動的淵源;尤其需要比經費更珍貴的野保研究團隊、而目前也只有"屏科大/台灣黑熊保育協會"這一支孤軍!
然而近20年來,總有那麼一個詭異角色,以"同行"自居卻持續惡意中傷這唯一正規的山林研究,以其一個文人雇用一批幫兇在國家公園內"圈地蓄勢"!
及至近數月來,這個偽野保人士眼見台灣黑熊保育意識因以"黑熊媽媽"黃美秀帶領努力而急速深廣,更變本加厲的四處汙名化,尤有甚者竟威脅到國際保育規格的黑熊研究陷阱...以致於日前我特別帶素有"保育人士守護者"之譽的"俠醫"李火山先生南下,從實了解之後將參與黃教授的山林研究行程,作公部門不肯/或不會作的守護任務。
此外我們願意聲明,黑熊研究的國際保育規格陷阱『若被人惡意使之失能、或蓄意改裝致使野生黑熊殘傷』之舉,當將禍嫌首指國家公園與圈內人皆知的"鍾某"!
附件2:
關於黑熊捕捉陷阱 {歡迎分享}
Dear all
前陣子『太空追熊DNA』在國家地理頻道上的播出讓大家看見了野外台灣黑熊研究的過程與辛勞。然而,身為這個計畫的研究助理,我想講的事情是這部一小時的紀錄片僅僅只介紹研究過程的冰山一角,有更多的工作與過程討論是紀錄片沒有剪輯播出卻是研究者面對研究與對保育信念最真誠的一面。
回想黃老師詢問我意願的時候,我想會接下這難度極高的計畫助理,全是基於對台灣黑熊保育的熱誠,從事黑熊相關研究也七年了,記得最初,『台灣黑熊的數量稀少且是瀕危物種』這句話我不是在教科書上學到,而是我每次跟著黃老師在全島調查的過程,用雙腳用汗水走過一處處森林體會出來,因此,我想應該沒人會比我們更了解野外台灣黑熊面臨的處境。
研究開始至今,仍然有少許質疑的聲音或謾罵,質疑捕捉過程會
讓熊受傷?其實,所有最壞層面我們都有審慎評估,並將研究物種的福利與安全擺在首位作為所有研究的優先前提,因此,在捕捉工作開始前,3個團隊的計畫主持人、所有獸醫與研究助理進行無數次的開會討論,從黑熊捕捉繫放的目的性?陷阱設置與捕捉方式、避免熊受傷的風險?麻醉流程與緊急處置...等各項議題進行挑論,同時演練各種流程與預防可能發生的意外問題。除此之外,我們所有的捕捉繫放皆通過林務局與相關政府單位的審查,程序皆合法,陷阱更是採用國際標準的捕捉陷阱。所有考量都是出自於研究者對於研究倫理的信念與堅持,更真心相信這次研究將來能替台灣黑熊或野生動物保育上出一份大力的願念。我想,回首過去,我們對於台灣黑熊的基礎生態仍然有許多未了解的地方,這更凸顯此次研究的重要性,舉例,本研究截至目前(2015年12月止),我們繫放的個體之中仍有超過50%的熊有斷掌或缺指的情況,顯然,15年來非法狩獵仍然對野外黑熊族群不斷造成嚴重干擾。每一隻黑熊的資訊得來不易更顯珍貴,同時也說服研究者野外黑熊捕捉繫放的必要性。
從事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從來都不是一條輕鬆的道路,險峻的野外條件讓研究增添了艱鉅的挑戰,瀕危物種的研究更是難上加難。台灣黑熊的數量稀少,熊的體型巨大又討喜,容易受到群眾的關注,無可厚非,這讓研究黑熊的過程面對更多嚴格的檢視,但無論學界或民眾對於研究有多高的要求,我想這都只是剛好,身為第一線的研究人員,我們總是時時鞭策自己面對研究任何環節都要戒慎恐懼如履薄冰,不容許一絲差錯。
過去,對於研究倫理的尊重,我們甚少在執行計畫的期間公開談論任何研究內容。自從太空追熊DNA的紀錄片播出之後,也算是替去年的研究案曝了光,我相信該記錄片對於黑熊保育有正面性的加分。
我們仍然不間斷在研究與黑熊保育的崗位上戰鬥,因此,也許未來會有些山友可能意外碰到研究團隊設置的相關捕捉繫放陷阱,如果您行走山林,發現了台灣黑熊研究團的警告標語或看見陷阱,請快速通過勿久留,由於研究十分不易,請給予我們誠摯的祝福。
也請您務必配合下列事項:
1.請勿久留或與陷阱合照,過度的人為干擾可能會影響捕捉繫放,且陷阱附近可能有黑熊出沒,為了避免任何不必要的意外,請大家多多配合。
2.請勿破壞或觸碰陷阱,每個陷阱的設置都十分費工費時,且陷阱皆有特殊機關,如果您貿然碰觸陷阱,可能會造成陷阱失效。3.請勿公開陷阱的位置(例如臉書或任何網路平台)。4.陷阱的設置均為合法的研究器材,陷阱會標示為『研究使用』
,附近亦有警告牌或警告路標,請勿過度驚慌。感謝大家。
附件3:
當有人以負能量深深關懷您時
我選擇面向陽光,更堅強而勇敢的走自己的路
我的研究最近又開始被極少數(應該說,都是同樣的人)盯上及惡搞了!
我一直不解,未來,這麼多事可以作為,利益眾生,為什麼有些人偏偏想不開,活在十幾年前的陰影裡,處心積慮要算計人!!這樣很辛苦,不是嗎?
我選擇走自己的路,不去計較,但同時卻得勇敢的迎接各種莫明奇妙的攻訐和污告,包括莫明其妙上法院(法庭上,法官說,連這個您也告人家!)。野外研究,因為問心無愧,又非為名為利,自然就無欲則剛,也不隨風起舞(那有那麼多時間)。但說實話,卻不得不感謝這一路上一直有人緊盯著我不放,我把它當成是關心,是貴人,也藉此督促自己做個像樣的研究者。我走到那兒,幾乎就被告到那兒,包括我當選為師大傑出校友,告狀到師大要撤我名,否則要告師大,但我都沒事,唯獨波及周遭無辜。但不禁懷疑,這樣處心積慮要修理我不會很累嗎??真是搞錯人了。
不要為我擔心,朋友們,我已經習慣了,17年了。我會繼續勇敢的捍衛一個野外研究者的尊嚴,也期盼給年輕的學子一個更健康的學術研究環境!
這是黑熊研究血淚史其中一章,不能多說,不然會嚇退未來野外保育新血。
我們不會去找人麻煩揪人小辮子,但不意謂我們會傻傻地挨冷箭和被k.我相信自有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