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90號
TPDV,107,勞訴,90,2019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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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葛若默(即LOUIS GREMEAUX)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貝賀名(即RAMI BAI
TIEH)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5,48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80,7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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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