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林郭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5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狀繕本,併應補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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