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76號
TPDV,107,勞訴,176,2019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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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祚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薛智友律師
被   告 程俊琅 
      魏惠玲 
      陳志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薛智友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薛智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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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