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7年度,77號
TPDV,107,保險,77,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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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字第7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被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 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259號判決意旨參 照)。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 ,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 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原告主張訴外人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美生公司)前委請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被告萬達公司)承攬運送2 批鋼捲,並由被告萬海航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萬海公司)進行運送,自臺灣基隆港經 香港運送至大陸廣西省北海市,詎運抵受貨地開啟貨櫃發現 下層遭水浸泡致美生公司受有損害,因貨物係由臺灣經香港 運送至大陸地區,涉及外國地,故本件有涉外因素而屬涉外 民事事件,原告選擇於我國法院提起本件涉外民事訴訟,而 被告之營業所在地設於本院轄區之臺北市中山區,是經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



轄權。
二、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 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 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關於由侵權 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 ,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660 條、第661 條 、海商法第74條第1 項、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萬達 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萬海公司賠償系爭貨物損害,被告2 人均為在我國設 立登記之公司,而兩造對本件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均無意見 (卷㈠第389 頁)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堪認我國法就本件 貨物運送爭議應屬關係最切之法律而應為準據法。三、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 段、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熊谷真樹,嗣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變更為長瀨耕一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卷㈡第171-173 頁)為憑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美生公司於106 年8 月間委請被告萬達公司承攬 運送共59捲鋼捲並分裝於2 個貨櫃(下稱系爭貨物),並由 被告萬海公司將系爭貨物自臺灣基隆港經香港運送至大陸廣 西省北海市予受貨人建興光電科技(北海)有限公司(下稱 建興公司),詎系爭貨物運抵受貨地後,開啟貨櫃發現下層 遭水浸泡,因建興公司拒絕受領而系爭貨物於106 年12月間 退運予美生公司,致美生公司受有損害。被告萬達公司於 106 年8 月19日就系爭貨物電放提單予託運人美生公司,被 告萬海公司於106 年8 月21日就系爭貨物電放提單予被告萬 達公司,美生公司得依系爭貨物運送契約請求被告萬達公司 給付系爭貨物毀損賠償,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萬海 公司給付侵害系爭貨物所有權之損害賠償。美生公司因向原 告就系爭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而受領原告就系爭貨物損害 支付保險金後,已出具原證8 之SUBROGATION FORM文件予原 告,表示就系爭貨物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均同意由原告行使 ,而美生公司因系爭貨物受損而至少受有原證11公證報告書



所示新臺幣(下同)927,078 元損害,爰依系爭貨物運送契 約、民法第660 條、第661 條、第634 條、第224 條、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萬達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1 項前段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萬海公司賠 償系爭貨物損害,並聲明:㈠被告萬達公司應給付原告 927,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萬海公司應給付原告927,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㈢就前二項給付,被告其中一人給付,其他被 告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萬達公司:被告萬達公司為承攬運送人而非運送人,所 選定之運送人即被告萬海公司為國際知名公司,被告萬達公 司於選任運送人並無疏失,依民法第661 條但書規定,就系 爭貨物損害無庸負賠償責任。原告雖提出原證11寶島全球保 險公證有限公司公證報告(下稱原告公證報告)主張受有貨 物損失927,078 元,然其內容所載理算損失金額之受損貨物 殘值報價160,537 元等語,未提出殘值報價文件,亦未提出 受貨人就系爭貨物進行上機檢測結果報告,且原告公證報告 並未檢視櫃號TRHU0000000 號貨櫃(下稱系爭751 號貨櫃) ,依被告萬海公司所提被2 證1 廣州衡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公證報告(下稱被告公證報告)內容指出系爭751 號貨櫃運 抵工廠並進行貨櫃拆卸作業時,發現貨櫃內部櫃壁/ 櫃地板 / 天花板皆呈現乾燥狀態,另依原告公證報告記載櫃號TGCU 0000000 號貨櫃(下稱系爭747 號貨櫃)經檢測僅7 捲貨物 外包裝及內容物有水濕及氧化生鏽損害,損害程度不明,自 無從依原告公證報告證明有原告主張之損害。原告另提出原 證16光碟檔案照片主張受有系爭貨物29卷全損,然原證16照 片之拍攝日期為106 年10月25日,而系爭貨物受領日期為 106 年9 月8 日,無從以系爭貨物受領將近2 個月後照片證 明系爭貨物交付時之狀態,且原證16照片係於會同公證後由 受貨人單方拍攝,其客觀公正性存疑。又依原告公證報告建 議受貨人應立即把所有貨物從系爭747 號貨櫃卸貨以防止損 害擴大,而系爭747 號貨櫃經公證人多次協商於106 年9 月 12日(即貨到4 日後)始卸櫃,原告稱系爭貨物於送達隔日 即完成卸櫃而無處置不當致損害擴大云云,不足採信。原告 未具體指明所主張系爭貨物受有29捲全損究係存放在何貨櫃 ,未盡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㈡被告萬海公司:原告提出原證8 之SUBROGATION FORM主張美 生公司已將系爭貨物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予原告,然該文件 乃美生公司受領保險理賠時出具之代位求償收據,僅表示已 自原告收受本件理賠金額,並無轉讓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原告 之記載,原告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應屬無據 。美生公司依系爭貨物運送契約得行使之權利,於受貨人建 興公司在目的地提領系爭貨物後,即已移轉由建興公司取得 ,美生公司不能再行使系爭貨物運送契約之權利,則原告自 不能依債權讓與規定自美生公司受讓取得系爭貨物運送契約 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本件請求顯無理由。系爭貨物 運送係採整櫃運送(CY/FCL),系爭貨物之包裝、計數、裝 櫃及黏貼封條均由託運人為之,運送人即被告萬海公司不知 曉託運貨櫃內系爭貨物之實際情狀,原告應舉證證明系爭貨 物於裝填入櫃及交付運送時完好無瑕疵,並證明系爭貨物損 害乃係於被告萬海公司負責運送途中發生,原告所提出原證 16光碟檔案照片之拍攝日與系爭貨物受領日已相隔多日而欠 缺客觀公正性,原告公證報告所指系爭747 號貨櫃僅7 卷貨 物外包裝及內容物有水濕損害及氧化生鏽損害,損害程度不 明,系爭751 貨櫃則貨櫃狀況及內裝貨物均屬完好,並未發 現任何潮濕的現象,被告萬海公司就系爭貨物受損害之結果 ,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存在,自無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之可能。又被告萬海公司已依海商法 第56條第1 項規定交清系爭貨物,並得依海商法第76條、第 69條第14款、第15款、第17款等規定主張免責事由而不負賠 償責任,亦得依海商法第70條第2 項、海商法第5 條規定準 用民法第638 條規定主張計算損害賠償範圍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現金或同額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託運人美生公司、被告萬達公司間就系爭貨物成立承攬運送 契約:
按所謂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 ),1977年國際海運協會 將其定義為:「係不得轉讓之單據,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與 接收、裝載貨物之證明,運送人負有將貨物交付其上所載受 貨人之義務」,與一般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有別,並非物權 證券,僅是託運人與運送人間之契約。而所謂「電報放貨」 ,係指託運人向運送人申請並提出保證書後,由運送人或其



代理人以電報通知目的港代理,將貨物無需憑載貨證券正本 放貨,受貨人可憑蓋有受貨人公司章之電報放貨通知單,換 取小提單(Delivery Order ,D/O ),藉以結關提貨之運作 方式。作法上係由託運人將其領取之全套提單正本繳還運送 人,或不交付提單正本,僅由託運人持有提單副本,甚或於 運送物上船後,於提單正本加蓋「SURRENDERED 」戳記,由 運送人傳真其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以憑交貨,而由 託運人切結表明委請運送人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 或其代理人,將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之受貨人,受貨人無 須提示提單正本亦得請求交付貨物(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 字第346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簽發載貨證券而為運送之情 形,即使為實際受貨人,於請求交付貨物時,仍應將載貨證 券繳回,惟現代運輸快捷,國際間商品之運送時間大為縮短 ,尤其近距離者,常於一天內,出口商尚未取得提單正本前 ,即可送達,致有廠商為爭取提貨時效,常持載貨證券正本 趕搭飛機進艙,俾於貨物抵港時,得以即時憑正本提單辦理 提貨事宜,此種持單進貨方式,不僅造成人力與財力之浪費 ,且常有差錯,為彌補上述缺點,在運輸實務上有「電報放 貨」之提貨方式。即出口商(託運人),在趕時效之貨物交 運後,將全套載貨證券正本不透過銀行押匯或託收情形下, 請出口地之運送人(船公司)以電報要求進口地之船務代理 ,在不交付載貨證券之情形下交付託運之貨物(最高法院90 年度臺上字第17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承攬運送契約法 律上並非要式行為,除當事人間曾約定須用一定方式外,凡 明示或默示均可成立(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027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被告萬達公司以美生公司為託運人(Shipper ) 、以建興公司為受貨人(Consignee )於106 年8 月19日就 系爭貨物電放提單,被告萬海公司以被告萬達公司為託運人 (Shipper )、萬達公司東莞分公司(Dongguan Branch ) 為受貨人(Consignee )於106 年8 月21日就系爭貨物電放 提單等情,有商業發票(COMMERICIAL INVOICE)、包裝清單 (PACKING LIST)、萬達公司電放提單、萬海公司電放提單 (卷㈠第33-39 頁)為憑,復為兩造所無爭執(卷㈠第324 頁),揆諸前揭說明,堪認託運人美生公司、被告萬達公司 於106 年8 月間成立承攬運送契約,約定由被告萬達公司承 攬運送系爭貨物,並由被告萬達公司再委由被告萬海公司以 海運方式自臺灣基隆港經香港實際運送至大陸廣西省北海市 予受貨人建興公司。
㈡美生公司不得依系爭貨物運送契約、民法第660 條、第661 條、第634 條、第224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



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萬達公司賠償系爭貨物損害,原告無從 自美生公司受讓系爭貨物損害賠償權利:
⒈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讓與人須有債權, 且就該債權有處分之權限,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 上字第16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請求權基礎為 受讓自美生公司關於系爭貨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請求權是否存在,自應以讓與人即美生公司得否 依系爭貨物運送契約、民法第660 條、第661 條、第634 條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萬達 公司賠償系爭貨物損害為前提要件,先予敘明。 ⒉按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 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務,與 運送人同,民法第660 條第1 項、第6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運送人將物品交由他人運送者,該他人係屬運送人之使用人 或履行輔助人,運送人就該他人之過失,依民法第224 條規 定,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惟承攬運送人將物品交由 他人運送,該他人並非代承攬運送人履行「使運送人運送」 之契約義務,故非承攬運送人之使用人或履行輔助人,自無 民法第224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781 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663 條立法理由揭示:承攬運送 人對於運送物品,本以使運送人運送為原則,然有時因契約 並無特別訂定,承攬運送人不給運送人運送,而自為運送, 亦為法所許可。惟承攬運送人於自為運送時,其與委託人相 互間之權利義務,應與運送人對於託運人之權利義務完全相 同,以保護託運人之利益。依上開立法目的,本條文之適用 時機為「承攬運送人不給運送人運送,而自為運送」,亦即 由承攬運送人實際擔任運送人,而無其他運送人之情形。按 就運送全部約定價額,或承攬運送人填發提單於委託人者, 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不得另行請求報酬,民法第664 條定 有明文,係就「擬制自己運送」為規定,依體系解釋之原則 ,民法第663 條所指「自行運送」應解釋為限於「實際自行 運送」,而無再擴張解釋適用於其他擬制自行運送之餘地。 次按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一、前條第二項 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 運人或為受貨人。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民法 第625 條規定甚明,民法第664 條規定關於承攬運送人填發 「提單」於委託人而擬制為承攬自己運送者,自應為相同解 釋。查被告萬達公司將系爭貨物委由被告萬海公司運送,被



告萬達公司並未實際自行運送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 主張被告萬達公司應依民法第634 條負自行運送人責任,即 有未合。又被告萬達公司雖以美生公司為託運人就系爭貨物 電放提單(卷㈠第37頁),惟其上並無被告萬達公司之簽章 ,核與上開「提單」須由運送人簽名填發之要件不符,被告 萬達公司既未實際自為運送,亦未填發提單,自無須依民法 第663 、664 條規定適用民法第634 條負運送人責任。被告 萬達公司僅依民法第661 條負承攬運送人責任,而被告萬海 公司就系爭貨物承攬運送契約,並非被告萬達公司之使用人 ,被告萬達公司自無須就被告萬海公司之過失負責。 ⒊按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 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 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661 條固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 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 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 48年臺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美生公司受 有系爭貨物損害927,078 元,主要係以原告公證報告、原證 16照片檔案為證。查原告公證報告其中D. 對其餘貨物進一 步查勘部分記載:據收貨人稱系爭747 號貨櫃中的30捲貨物 中,有20捲有異常。為確認實際貨損狀況,本司對存放在該 貨櫃內的全部30捲貨物進行進一步的拆包查勘,經檢測後, 發現其中7 捲貨物外包裝及內容物有水濕損害及氧化生鏽損 害,另7 捲只有外包裝有濕損,最後6 捲目測外包裝及內容 物完好等語(卷㈠第239 頁),惟原告公證報告其中理算損 失金額部分則記載:經本司將所有貨物進行詳細檢測後,依 據後續檢測結果,確認共計29捲/19,656 公斤貨物遭受損害 ,其中14捲/9,393公斤規格為0.3 ×161 的貨物及15捲 /10,263 公斤的貨物等語(卷㈠第243 頁),並以鋼捲重量 乘以規格單位價格後扣除受損貨物殘值報價,計算系爭貨物 受損總理算金額927,078 元為賠償金額結案。足見縱僅依原 告公證報告內容,其中D. 對其餘貨物進一步查勘部分所載 存放在系爭747 號貨櫃之系爭貨物查勘實際受濕損鋼捲數量 ,即與理算損失金額部分所載依據後續檢測結果確認鋼捲受 損數量不一致,復無從依原告公證報告內容記載理算損失金 額部分所載共計29捲/19, 656公斤貨物遭受損害云云,認定 受損之29捲鋼捲實際存放在系爭747 號貨櫃、系爭751 號貨 櫃之具體數量分別為何,及受損數量鋼捲合計重量之計算方 式及依據,已難遽信原告公證報告之理算損失金額屬實。又



原告公證報告雖記載:依據後續檢測結果,確認共計29捲/ 19,656公斤貨物遭受損害云云(卷㈠第243 頁),嗣經被告 萬達公司爭執原告迄未提出系爭貨物進行上機檢測結果報告 (卷㈠第382 頁),原告始供承:沒有上機測試等語(卷㈡ 第18頁),足見原告公證報告上開所稱依後續檢測結果確認 損害數額云云,實難採信。復參以原告供承:系爭751 號貨 櫃是雙方的公證人查勘的時候就已經卸櫃完成,所以公證報 告無法反應出系爭751 號貨櫃狀況等語(卷㈡第16頁),則 原告公證報告實無從證明系爭貨物之實際損害程度為何,而 原告公證報告之內容復有上開明顯之瑕疵,自難為原告有利 之認定。至原告雖主張依原證16照片檔案得證明系爭貨物有 29捲貨損云云,惟查經本院當庭勘驗原證16照片檔案,勘驗 結果為:光碟檔案內有多張貨品照片,按滑鼠右鍵選擇「內 容」,進入再選擇「詳細資料」,依詳細資料所載拍攝日期 均為2017年10月25日等情,有本院108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 筆錄(卷㈡第14頁)為憑,參以原告公證報告記載系爭貨物 運抵日為2017年9 月8 日(卷㈠第225 頁),足見原證16照 片檔案拍攝日與系爭貨物受領日已相隔近2 個月,已難證明 為系爭貨物交付受貨人時狀態,則原告主張原告公證報告係 公證人依原證16照片檔案作為理算系爭貨物損失金額之認定 依據云云,殊難採憑。
⒋綜上,依原告公證報告、原證16照片檔案無從證明系爭貨物 所受實際損害情況,美生公司自不得依系爭貨物運送契約、 民法第660 條、第661 條、第634 條、第224 條、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萬達公司 賠償系爭貨物損害。從而,美生公司對被告萬達公司就系爭 貨物既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主張受讓美生公司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對被告萬達公司為 本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美生公司不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 前段請求被告萬海公司賠償系爭貨物損害,原告無從自美生 公司受讓系爭貨物損害賠償權利: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1 項前段固分別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 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原告所提原告公證報告、原證16照片檔案,均無法證明 系爭貨物所受實際損害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未 能舉證證明被告萬海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系爭貨物 致受損害之行為,美生公司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萬海公司賠償系爭貨物損害云云 ,洵屬無據。又查被告公證報告其中公證人的調查部分記載 :公證人於106 年9 月12日早上至中國北海參與系爭747 號 貨櫃及內裝貨物之公證調查。公證人的公證調查結果如下: 4.1 當我們抵達時系爭747 號貨櫃儲放在交貨處,公證人檢 查貨櫃的構造及外觀,發現貨櫃狀況良好,未有損害或變形 的情形,貨櫃地板有輕微受潮的痕跡,但貨櫃內部的櫃壁及 天花板皆呈現乾燥的狀態。(While we attended ,the container TGCU0000000 was noted storing at the delivery place . Our surveyor checked its structures and appearance ,and found in good order without damage or deformed .The floor was found slightly wet trails ,however ,the internal side panel and ceiling were both found dry . )4.2 依貨物相關當事人表示, 106 年9 月8 日進行貨櫃拆櫃時,發現系爭751 號貨櫃是呈 現良好的狀態,且在貨物拆卸儲放到收貨人的工廠後,該只 貨櫃在同日即被託運退還給運送人。(However , it was said by the cargo interests that the other container TRHU0000000 was found in good order while devannage on 08 September 0000 and after un-stuffing the cargo to the receiver factory ,it was returned back to the carrier on the same day . )4.3 在收貨工人協助下,打 開系爭747 號貨櫃,發現共有30捲鋼捲,裝載於10只棧板, 每只棧板堆疊2 、3 或4 捲鋼捲,並以帶子繫固在棧板上。 (Under the assistance of the labors from the cargo receiver ,the container TGCU0000000 was opened and it was found there are 30 steel sheet in coils stuffed on 10 pallets ,each pallets stacking up in 2,3 or 4 coils and secured by strips on the pallet . )4.4 每捲鋼捲以蛇皮袋包裝,並以包材保護,在拆開外包



裝時注意到內部是以瓦楞紙包裝鋼捲貨物。(Each coil is packed in a snakeskin bag and secured by a wrapper .While opened the outer package ,it was noted the cargo of steel sheet was packed in corrugated paper inside .)4.5 為檢查鋼捲貨物情狀,打開堆放在底部的2 捲鋼捲,發現鋼捲有3 層包裝保護。外部塑膠模包裝有輕微 受潮情況,內部瓦楞紙有明顯的潮濕現象。當包裝被打開, 瓦楞紙包裝有受潮,貨物表面有幾處發現有氧化斑點。(In order to check the cargo of steel sheet in coils ,0 packages of coils at the bottom were opened and it was found that there are 3 layers of protective package .The outer package was the plastic films in slightly wet condition and the internal corrugated paper was noted obviously wetted .While the packages were opened ,the corrugated paper package was found wetted and the surface cargo was found with oxidized points in places .)4.6 我們對受潮之包裝紙進行硝酸銀 測試,結果顯示是陰性,顯示包裝係遭淡水浸濕。因收貨人 拒絕打開鋼捲,無法得知貨物內部狀況。(We performed the silver nitrate test to the wetted paper and found negative ,indicating that the packages were wetted by fresh water .As the receiver refused to open the coil sheet ,the interior condition is not reachable . )4.7 發現裝載於10只棧板底部的10捲鋼捲之 瓦楞紙包裝有受潮現象,因此推測該10捲鋼捲的外部會有不 同程度的氧化現象。然而,其他堆放在第2 層或第3 層的20 捆鋼捲的外部或內部包裝,都是呈現乾燥情狀。因此,我們 推論這些鋼捲並沒有發生因進水而產生的氧化斑點之情形。 (As 10 package in coils stowed at the bottom on the 00 pallets was found wetted in the corrugated package ,it was assumed that these 10 steel coils became oxidized in various extent at the outer coils .However ,the other 20 coils stuffed at the second or third layer were found in dry condition in the outer or inner package and we assumed there was no oxidation point due to water ingress . )4.8 依受 貨人表示此批鋼捲貨物是要作為生產CD -ROM 的原料,依據 他們內部管理規定,在程序上拒收任何受損的貨物。因為, 此批貨物係保稅貨物,他們將拒收此批貨物並予以退回。收 貨人在同一日內,將貨櫃內貨物拆卸,並存放到他們的倉庫



,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As per the receiver ,this cargo of steel sheet in coils would be used as their raw materials for producing CD-ROM ,and according to their internal management rules ,they rejected any damaged cargo in their process .As this cargo was bonded ,they would reject this shipment and return it back .The receiver discharged the cargo in this container into their warehouse for further action on the same day .)等語,有衡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證報告 (卷㈡第68-69 頁)SURVEY REPORT (卷㈠第453-455 頁) 為憑;被告公證報告其中後續的損害公證調查部分記載:因 貨物收貨人持續抱怨裝載於系爭751 號貨櫃的貨物有濕損情 形,在船東於106 年9 月14日指示下,我方公證人與受貨人 及保險公司公證人聯繫,並在106 年9 月15日早上,於北海 參與貨物狀況的調查。公證結果如下:5.1 早上當我們到達 收貨人工廠時,本次運送之系爭747 號貨櫃、系爭751 號貨 櫃內的59捲/20 只棧板鋼捲,都已被卸貨存放在乾燥及通風 良好的倉庫內。(While we attended at the receiver factory in the morning ,all 59 coils 20 pallets discharged out of the 2 containers TGCU0000000 & TRHU0000000 in this shipment was found stored in the warehouse which was found dry and well ventilated .) 5.2 在我們到場之前,據悉收貨人的工人已從系爭747 號貨 櫃,卸下7 只棧板,並從系爭751 號貨櫃,卸下5 只棧板。 (Prior to our attendance , it was noted 7 pallets opened by the receiver's labors from cargo discharged from the container TGCU0000000, and 0 pallets from the container TRHU0000000. )5.3 我們隨 後檢查從系爭747 號貨櫃卸下的7 只棧板,其中2 只棧板有 2 捲鋼捲,4 只棧板有3 捲鋼捲,1 只棧板有4 捲鋼捲。經 發現,7 捲堆放在棧板底部的鋼捲發現有潮濕情形,包裝的 瓦楞紙也一樣。鋼捲的外表及邊緣,發現有明顯的變色及氧 化。因收貨人拒絕打開鋼捲,所以鋼捲內部的狀況,無法得 知。(We then inspected 7 pallets from the container TGCU0000000, 2 pallets with 2 coils ,4 pallets with 3 coils and 1 pallet with 4 coils . It was noted that the 7 bottom coils in the pallets were found wetted as well as its corrugated paper packages .The outer surface of steel sheet and edge of the coils were found obviously discoloration and oxidations



.As the receiver refused to open the coils ,the inner condition of the steel sheet is not reachable . )5.4 之後我們檢查堆放在上述7 只棧板上層的鋼捲,發 現所有的鋼捲,皆呈現良好的狀態,包括包裝及鋼捲的表面 。我們並未發現有任何氧化的現象;但是收貨人代表堅持這 些鋼捲必須與受潮之鋼捲一併予以退回。(We then inspected the coils at the upper levels stored on the above 7 pallets and found it all in dry condition , inclusive of the package and the surface steel sheet .We failed to find any oxidation , however , the receiver representative insisted that these coils should be returned together with the wetted coils .)5.5 我們繼續檢查系爭751 號貨櫃的5 只 棧板,其中2 只棧板有2 捲鋼捲,2 只棧板有3 捲鋼捲,1 只棧板有4 捲鋼捲。檢查發現,5 捲堆放在棧板底部的鋼捲 ,呈現乾燥的狀態,包裝的瓦楞紙也是一樣。鋼捲的外表及 邊緣,也都發現是乾燥的。因收貨人拒絕打開鋼捲,所以鋼 捲內部的狀況無法得知。(We continued to inspected 0 pallets from the container TRHU0000000, 2 pallets with 2 coils ,2 pallets with 3 coils and 1 pallet with 4 coils .It was noted that the 5 bottom coils in the pallets were found in dry condition as well as its corrugated paper packages .The outer surface of steel sheet and edge of the coils were both found dry .As the receiver refused to open the coils ,the inner condition of the steel sheet is not reachable. )5.6 堆放在上述5 只棧板上層的鋼捲,經檢查發現所有鋼 捲均為乾燥的狀態,包括包裝及鋼捲的表面。我們並未發現 鋼捲有任何氧化的現象。但收貨人代表堅持主張鋼捲表面有 一些氧化情形;且此貨櫃中的29只鋼捲,必須與受潮鋼捲一 同退回。我們與收貨人一同檢查貨物,但我們並未發現有任 何氧化的痕跡。(The coils in the upper layers of the above 5 pallets were found all in dry condition , inclusive of the package and the surface steel sheet .We failed to find any oxidation ,however ,the receiver representative insisted that there was some oxidation in the surface of steel sheet and 29 coils in this container should be all returned together with the wetted coils .While we checked together with them ,we failed to find any oxidation trails .



)5.7 依收貨人代表所述,當系爭751 號貨櫃運抵達工廠並 進行貨櫃拆卸載作業時,發現貨櫃內部櫃壁/ 櫃地板/ 天花 板,皆呈現乾燥的狀態。據告知,收貨人即根據此一狀況, 簽收收據給貨車司機,而此一貨櫃在同一日,即退還給運送 人。在我們進行此公證檢查前,此一批貨物已經從貨櫃卸載 並儲放了一星期,我們並未發現此29捲鋼捲有受濕損的情形 。(As per the receiver representative ,while the container TRHU0000000 arrived and discharged ,it was found inner panels/flooring/ceiling in dry condition .It was said that they signed this condition to the truck driver and returned it to the carrier on the same day .As the cargo discharged from this container was stored for 1 week before our attendance ,we have no finding that these 29 coils were wetted . )等語,有衡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證報告 (卷㈡第69-70 頁)SURVEY REPORT (卷㈠第455-457 頁) 為憑,堪認公證人於106 年9 月12日調查時,於運送過程中 存放系爭貨物之系爭747 號貨櫃、系爭751 號貨櫃均狀況良 好,且經檢測堆放在底部的2 捲鋼捲受潮之包裝紙顯示包裝 係遭淡水浸濕,益徵少數輕微受潮之包裝紙確非遭海水浸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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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