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14號
TPDV,106,訴,351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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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翔琳 
      韓宇菲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被告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89年間結婚,婚姻關係尚存 續中,詎被告乙○○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被 告丙○○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通相姦行為、於如附表 二所示日期,有通相姦行為以外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被告共同侵害原告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自得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及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之形式真正,且原告 提出之錄音光碟及其派生譯文為違法取證,雖原告提出之錄 音譯文與電話錄音內容大致相符,惟非被告間之對話;被告



丙○○因精神狀態不佳,始發送該等簡訊、為該等通話內容 。縱原告所提證據可作為認定本件被告是否侵害原告配偶權 之證據,原告所提之事證,亦不足證明被告於原告主張之99 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105 年7 月1 日至105 年12 月2 日間,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來之行為。從而,本件尚 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即其配偶丙○○與被告乙○○有不正交往關係 ,有如附表所示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法益,請求 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 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為: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300 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關於原告所提之簡訊翻拍照片、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能 否作為本件證據:
⒈查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所顯示電話號碼0988-***-***(詳 卷)登記名義人為被告乙○○(見本院106 年度店司調字第 203 號卷,下稱調字卷,第82至103 頁,及電信查詢資料) ,且被告乙○○亦於他案自承簡訊翻拍照片所顯示之電話號 碼為其電話無誤(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80 8 號卷,下稱高雄地檢他字卷,第59頁),復觀以被告丙○ ○之行動電話通話明細,顯示被告丙○○於原告所指被告間 簡訊往來期間,確有發訊息至被告乙○○之行動電話(見調 字卷第79至81頁),均得佐證原告提出簡訊翻拍照片為真, 被告未能提出該簡訊及其翻拍照片遭偽造之證據,被告空言 否認原告所提簡訊翻拍照片形式不真正云云,並不足採。此 外,被告丙○○雖曾以其精神狀態不佳否認簡訊內容(見調 字卷第160 頁),惟其未提出精神狀態不佳與傳送該簡訊之 關聯性,其所辯亦不足採。
⒉按人民有言論、秘密通訊之自由,此乃我國憲法第11條、第 12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凡人類均有不欲被他人得知的思想 ,亦有僅傳達於特定人之言論,設若自己之思想言論、隨時 隨地有被第三者秘密竊聽或錄音之虞,則無論在何處已無從 真實表達其真實思想,似此情形,個人之思想表現自由將遭 毀滅殆盡,人與人之間信賴關係亦將遭破壞,而竊聽、竊錄 之危險性亦源於此。然有鑑於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 ,兩者時有發生衝突之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或以不法方式 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而逕予排除之問題, 在民、刑事訴訟程序要非可一概而論。蓋刑事訴訟程序係因



國家運用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 判權,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故對於不法取得之證 據,其證據能力應予嚴格對待,而須適時以證據排除法來限 制司法權之作為,避免執法人員濫行取證而害及人民基本權 利。惟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兩造乃係處於公平之對等地位, 同在法院面前針對個人權利進行攻擊防禦,關於證據之取得 或提出原則上並無不對等之情事,亦較無前述刑事程序因司 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對於證據能力之審查 密度應採較寬鬆之態度,苟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實不應任意 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而遽以排除。因此,針對民事訴訟程序 中應否概予排除違法取得之證據乙節,法院自應參酌憲法第 23條所定比例原則之精神,針對個案詳予權衡當事人所採行 手段、目的與可能造成他人權益損失彼此間是否合於適當性 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之基 本要求為斷,尚非可徒以採證手段或有失當之瑕疵,即逕予 排除該項證據方法之援用。又衡諸社會現狀,妨害他人婚姻 關係之不法行為多係隱秘為之,被害人之舉證極度不易;且 因此類事件往往涉及他方當事人隱私權之範疇,設若逕將隱 私權之保障加以無限上綱,兼以民事訴訟原則上須由主張權 利遭受侵害之原告負舉證之責,將無異宣告被害人必須放棄 尋求訴訟途徑以謀個人權利保障之機會,同時對其訴訟權形 成不當限制。在此一前提下,本院認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 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之際,兩者間應為適度調整,未 可偏廢一方,故應合併審酌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及所取得證據 之性質,再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衡量,藉以追求人權保障及個 人權益之均衡維護。查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 文,雖未徵得被告同意而取得之,難謂原告蒐證手段無任何 瑕疵可言。惟審酌此類事件蒐證過程本屬不易,客觀上實難 苛求原告必須另採其他方式加以取證。又原告既未採行任何 強暴、脅迫或其他相類方式取得錄音,其不法程度尚屬輕微 ,且對被告亦無造成其他過度侵害之虞。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認原告所提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得憑為本件認定被 告有無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事實之證據。故被告辯稱錄音光 碟及衍生之譯文為非法取得,不能作為證據云云,無足採信 。此外,被告丙○○雖曾以其精神狀態不佳否認通話內容( 見調字卷第160 頁),惟其未提出精神狀態不佳與該通話內 容之關聯性,其所辯亦不足採。又被告經確認原告所提出之 電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認錄音譯文與錄音內容大致相符 ,惟否認該等對話為被告間之對話,查被告乙○○稱:卷附 電話錄音譯文為被告間之對話(見高雄地檢他字卷訊問筆錄



),前揭所指卷附電話錄音譯文(見高雄地檢他字卷第5 頁 )與附表二部分對話相符,且觀之附表所示對話「我跟甲○ ○早就走不下去了」、「你多久以前早就不愛我丙○○」等 詞,足見原告所提之電話錄音內容為被告間之對話無訛,併 此敘明。
㈡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 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 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 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 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侵害原告因配偶 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 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 即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⒉經查:
⑴原告與被告丙○○於89年間結婚乙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見調字卷第154 頁),觀之附表所示簡訊或對話中,被告 丙○○稱「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乙○○稱「啊、 妳、妳、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那個家庭去嗎?妳一直跟我聯 絡妳這樣子妳對他好嗎?」,足見被告乙○○於附表所示時 間明知被告丙○○當時已婚,首先敘明。
⑵觀諸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其中如於105 年9 月20日,被告 乙○○:「我愛你永遠都愛你」、乙○○:「你要陪我過夜 嗎?」,於105 年9 月22日,乙○○:「妳覺得我昨牽妳的 手牽得太慢了是不是」、丙○○:「不是,我覺得你昨天就 是有心,反而、反而我昨天比較沒有那個心,但是我」、乙 ○○:「那個心哪」、丙○○:「心裡的心哪」乙○○:「 什麼心」、丙○○:「就是我覺得你昨天有那個心想要握我 的手,然後你是很主動的,而且是願意的」、乙○○:「我 隨時都願意、隨時都想握妳的手,我隨時都想抱妳」,於10



5 年9 月23日,丙○○:「我就是難過,我就是難過」、乙 ○○:「難過什麼,我愛妳」、丙○○:「騙人的」、乙○ ○:「我真的愛妳,妳若不相信,那我也沒辦法」、丙○○ :「我跟你說,你講、你講求婚我都會我就一直放在心上, 我就是知道,你覺得我就是不會答應」。上開對話中,被告 乙○○多次提及「愛你」之言語,且被告丙○○偶有所回應 ,復從上開對話可知被告間應有牽手等肢體接觸行為,再綜 觀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堪認被告間互動熱絡、親暱,是 被告確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往來,顯已逾越結交普通 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甚明。
⑶至原告主張被告間如附表一通相姦行為部分,其中編號1 之 侵權行為日期為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惟原告所 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簡訊、通話內容均為105 年間, 其內容亦難證明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確實有通相 姦行為,原告另提出婦產科資料,雖有提及被告丙○○於10 3 年發現懷孕之事(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惟原告未能證 明該次懷孕係被告間通相姦行為所致,故難認被告間於99年 1 月1 日至103 年6 月17日有通相姦行為。關於附表一編號 2 部分,原告提出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簡訊、通話內容為證 ,該等對話內容或非僅為普通朋友間之互動,但尚難直接認 定被告間於105 年9 月22日發生通相姦行為。此外,原告復 無其他舉證可認被告間有通相姦行為。
⑷準此,被告間有婚姻關係外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逾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被告丙○○間婚姻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縱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難 認定被告間有原告所指附表一所示之通相姦行為,亦不能謂 其未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從而,被告之上開行為 ,已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屬情節重大,而 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堪認定。 ㈢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數額部分: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 ⒉查原告為碩士,現職為科技公司總經理,年收入約280 萬元 ;被告乙○○為碩士,現職大學教授,月收入約11萬元;被 告丙○○高中畢業,目前無業,無月收入等情,業據兩造陳 述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第60頁反面、第140 頁)。爰審 酌兩造上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並參以原告舉證可 得認定之侵權行為情節及原告所受損害,認原告請求賠償精



神慰撫金300 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 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 ,及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29日( 見調字卷第149 頁)、被告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6 年8 月2 日(見調字卷第151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30萬元,及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29日,及被告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 8 月2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本判 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 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 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附表一:(被告間通相姦行為,參原告107 年7 月10日民事準備及聲請調查證據狀㈣附表二、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所言之整



理)
┌──┬───────┬─────────┬────────────────────┬───────┐
│編號│侵權行為日期 │侵權行為事實 │原告提出之簡訊內容、對話錄音譯文 │卷證所在 │
│ │ │ │ │(調字卷) │
├──┼───────┼─────────┼────────────────────┼───────┤
│ 1 │99 年1 月1 日 │被告乙○○明知黃宜│①105 年6 月29日21時30分被告乙○○以手機│第84至86頁 │
│ │ 至 │綸為有配偶之人,而│ 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及被│ │
│ │103 年6月17日 │又與丙○○約會,且│ 告丙○○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每月一次或二次於台│ │ │
│ │ │北或其它場所為相姦│ 乙○○:這兩天上網搜遍了相關的關鍵字詞│ │
│ │ │之行為。 │ ,完全沒有你的什麼資料被公開的│ │
│ │ │ │ 事,說穿了那也只是你想分手的說│ │
│ │ │ │ 詞罷了,就跟幾年前你跟我在一起│ │
│ │ │ │ 時對待我的方式一樣,你真的不必│ │
│ │ │ │ 這樣,心不在我身上了想分手就實│ │
│ │ │ │ 話實說就好了,我會祝福你不會阻│ │
│ │ │ │ 止你的,但不必這麼做。你永遠都│ │
│ │ │ │ 是這麼矛盾! │ │
│ │ │ │ 丙○○:週五見,我擔心我們已被錄成性愛│ │
│ │ │ │ 光碟在外面網路,你可以保護我嗎│ │
│ │ │ │ │ │
│ │ │ ├────────────────────┼───────┤
│ │ │ │②105 年6 月30日被告丙○○回覆被告乙○○│第97至98頁 │
│ │ │ │ 之簡訊 │ │
│ │ │ │ │ │
│ │ │ │ 丙○○: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證明│ │
│ │ │ │ 我們有真愛,那個女人不愛自己肚│ │
│ │ │ │ 子的小孩,有時候你我要對他們說│ │
│ │ │ │ 對不起我. . . ,你還愛不愛我嗎│ │
│ │ │ │ ?週五見面你告訴我好嗎?我一直│ │
│ │ │ │ 睡不著 │ │
│ │ │ │ │ │
│ │ │ ├────────────────────┼───────┤
│ │ │ │③被告2人於105年12月2日之通話內容 │第140 頁反面 │
│ │ │ │ │ │
│ │ │ │ 丙○○:因為他一直跟我講說,叫我再生個│ │
│ │ │ │ 女兒,可是說真的,我已經生不出│ │
│ │ │ │ 來。 │ │
│ │ │ │ 乙○○:快50歲了! │ │
│ │ │ │ 丙○○:我生不出來了!而且我想到那件事│ │




│ │ │ │ 情,其實那一次之後,醫生就已經│ │
│ │ │ │ 跟我講,說我不可能再受孕,而且│ │
│ │ │ │ 我已經有子宮內膜異位了!我那個│ │
│ │ │ │ 會沾黏,所以不太可能再受孕。 │ │
│ │ │ │ 乙○○:而且妳已經快50歲了啦! │ │
│ │ │ │ 丙○○:我知道再懷孕就太危險了!可他一│ │
│ │ │ │ 直要我再生個小孩,生個女兒,他│ │
│ │ │ │ 說我再生個女兒,他才願意原諒我│ │
│ │ │ │ 。問題就是不可能了啊! │ │
│ │ │ │ 乙○○:(嘆長氣)哎…我不知道怎麼講,│ │
│ │ │ │ 這種事情我不知道怎麼講,大概就│ │
│ │ │ │ 這樣啦! │ │
│ │ │ │ 丙○○:不是不知道怎麼講,我以前就有跟│ │
│ │ │ │ 你講過了! │ │
│ │ │ │ 乙○○:不是,因為、因為我覺得… │ │
│ │ │ │ 丙○○:我告訴你,我是媽媽,我比你還悲│ │
│ │ │ │ 哀,我真的很悲哀,我真的很傷心│ │
│ │ │ │ 。我又要再講一次,就是再加上我│ │
│ │ │ │ 知道你跟那些女生之間的那些關係│ │
│ │ │ │ ,我更傷心。 │ │
├──┼───────┼─────────┼────────────────────┼───────┤
│ 2 │105 年9 月22日│被告2 人相約會面並│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2日通話內容 │第108至109頁 │
│ │ │通姦之行為。 │ │ │
│ │ │ │ 丙○○:喂… │ │
│ │ │ │ 乙○○:喂…我幫妳買吃的喔! │ │
│ │ │ │ 丙○○:不用買啦!我剛去吃速食,剛肚子│ │
│ │ │ │ 很餓。 │ │
│ │ │ │ 乙○○:妳是吃了!是不是? │ │
│ │ │ │ 丙○○:對!你已經買了對不對? │ │
│ │ │ │ 乙○○:還沒啊! │ │
│ │ │ │ 丙○○:那不用買我的份。我現在坐捷運,│ │
│ │ │ │ 等一下過來台北車站,你先吃、你│ │
│ │ │ │ 先吃。因為我剛有經過一個速食店│ │
│ │ │ │ ,我就進去吃了! │ │
│ │ │ │ 乙○○:好、好! │ │
│ │ │ │ 丙○○:好,掰掰! │ │
│ │ │ │ (12時34分31秒) │ │
│ │ │ │ 乙○○:喂… │ │
│ │ │ │ 丙○○:我坐46分的喔 │ │
│ │ │ │ 乙○○:好,我在4 號門對面的那個大馬路│ │




│ │ │ │ 喔 !就是那個出來的那個還要在 │ │
│ │ │ │ 前的那個大馬路口。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了! │ │
│ │ │ │ 乙○○:啊,妳要記得關機喔! │ │
│ │ │ │ 丙○○:好好,我知道,拜拜!知道。 │ │
│ │ │ ├────────────────────┼───────┤
│ │ │ │②被告2 人105 年9 月23日通話內容 │第111 頁反面至│
│ │ │ │ 乙○○:妳自己去看,妳看過之後再說好不│第112頁 │
│ │ │ │ 好,我只是補充昨天我沒講完的話│ │
│ │ │ │ 。 │ │
│ │ │ │ 丙○○:好、那你不要每次我沒講完你就開│ │
│ │ │ │ 始起生氣,然後講得很激動。 │ │
│ │ │ │ 乙○○:以後我們大概也會很少連絡了啦。│ │
│ │ │ │ 你不要再這樣子了啦。 │ │
│ │ │ │ 丙○○:甚麼意思啊! │ │
│ │ │ │ 乙○○:啊、妳、妳、妳難道不需要再回到│ │
│ │ │ │ 那個家庭去嗎?妳一直跟我聯絡妳│ │
│ │ │ │ 這樣子妳對他好嗎? │ │
│ │ │ │ 丙○○:好、我就是要告訴你,你是不是覺│ │
│ │ │ │ 得我已經不愛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啊! │ │
│ │ │ │ 丙○○:你是不是要告訴我,你從昨天的眼│ │
│ │ │ │ 神、跟我的表現,其實我已經不愛│ │
│ │ │ │ 你了。 │ │
│ │ │ │ 乙○○:我不知道啦!我是不知道啦。 │ │
│ │ │ │ 丙○○:因為我跟你說我還沒發生事情之前│ │
│ │ │ │ ,我好「幾次」都覺得你其實很被│ │
│ │ │ │ 動。 │ │
│ │ │ │ 乙○○:我沒有啦,你真的不了解。我沒有│ │
│ │ │ │ 。妳覺得我被動是我哪裡被動。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 │ │
│ │ │ │ 乙○○:甚麼事情嘛,妳講嘛!我到底哪邊│ │
│ │ │ │ 對妳。 │ │
│ │ │ │ 丙○○:那是很細微的動作,就是很細微的│ │
│ │ │ │ 動作裡面,我發覺說、其實妳就是│ │
│ │ │ │ 沒有以前那種、那麼喜歡我。 │ │
│ │ │ │ 乙○○:妳覺得。 │ │
│ │ │ │ 丙○○:你覺得、你是習慣了或者是其實你│ │
│ │ │ │ 已經沒有那種感覺。 │ │
│ │ │ │ 乙○○:妳覺得我昨牽妳的手牽得太慢了是│ │




│ │ │ │ 不是。 │ │
│ │ │ │ 丙○○:不是,我覺得你昨天就是有心,反│ │
│ │ │ │ 而、反而我昨天比較沒有那個心,│ │
│ │ │ │ 但是我。 │ │
│ │ │ │ 乙○○:那個心哪。 │ │
│ │ │ │ 丙○○:心裡的心哪。 │ │
│ │ │ │ 乙○○:什麼心? │ │
│ │ │ │ 丙○○:就是我覺得你昨天有那個心想要 │ │
│ │ │ │ 握我的手,然後你是很主動的,而│ │
│ │ │ │ 且是願意的。 │ │
│ │ │ │ 乙○○:我隨時都願意、隨時都想握妳的手│ │
│ │ │ │ ,我隨時都想抱妳。 │ │
└──┴───────┴─────────┴────────────────────┴───────┘

附表二:(被告間通相姦行為以外之侵害配偶權行為,參原告107 年7 月10日民事準備及聲請調查證據狀㈣附表三) ┌──┬───────┬─────────┬────────────────────┬───────┐
│編號│侵權行為日期 │侵權行為事實 │原告提出之簡訊內容、對話錄音譯文 │卷證所在 │
│ │ │ │ │(店司調字卷)│
├──┼───────┼─────────┼────────────────────┼───────┤
│ 1 │105 年6 月29日│被告2 人以手機傳遞│①105 年6 月29日14時35分被告乙○○以手機│第83頁 │
│ │ 至 │曖昧簡訊及聯繫同住│ 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 │ │
│ │105 年6 月30日│共同過夜,逾正常男│ │ │
│ │ │女交往之範圍,侵害│ 乙○○:我訂了文教會館兩個晚上,週五早│ │
│ │ │原告配偶權。 │ 上九點到妳那載妳。 │ │
│ │ │ ├────────────────────┼───────┤
│ │ │ │②105 年6 月29日21 時30分被告乙○○以手 │第84至86頁 │
│ │ │ │ 機號碼0988-***-***(詳卷)所發之簡訊及│ │
│ │ │ │ 被告丙○○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 │ │ │
│ │ │ │ 乙○○:這兩天上網搜遍了相關的關鍵字詞│ │
│ │ │ │ ,完全沒有你的什麼資料被公開的│ │
│ │ │ │ 事,說穿了那也只是你想分手的說│ │
│ │ │ │ 詞罷了,就跟幾年前你跟我在一起│ │
│ │ │ │ 時對待我的方式一樣,你真的不必│ │
│ │ │ │ 這樣,心不在我身上了想分手就實│ │
│ │ │ │ 話實說就好了,我會祝福你不會阻│ │
│ │ │ │ 止你的,但不必這麼做。你永遠都│ │
│ │ │ │ 是這麼矛盾! │ │
│ │ │ │ 丙○○:週五見,我擔心我們已被錄成性愛│ │




│ │ │ │ 光碟在外面網路,你可以保護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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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③105 年6 月30日被告乙○○以手機號碼0988│第87至第103頁 │
│ │ │ │ ***-*** (詳卷)所發之簡訊及被告丙○○│ │
│ │ │ │ 對該簡訊之回應簡訊 │ │
│ │ │ │ │ │
│ │ │ │ 乙○○:原來你口中的真愛什麼離不開我不│ │
│ │ │ │ 能沒有我,完全抵不過現實的考驗│ │
│ │ │ │ ,光是一個疑慮就立刻讓你所謂的│ │
│ │ │ │ 真愛現出原形! │ │
│ │ │ │ 乙○○;是你發現你跟別人做愛被錄了對吧│ │
│ │ │ │ ?! │ │
│ │ │ │ 丙○○:你又愛誤會我了,這幾天我睡不著│ │
│ │ │ │ ,做愛在家外就只有你,所以我們│ │
│ │ │ │ 去過的地方被錄,星期五的會管安│ │
│ │ │ │ 全嗎 │ │
│ │ │ │ 丙○○:你一定要保護我。 │ │
│ │ │ │ 乙○○:識你至今我什麼時候沒有保護過你│ │
│ │ │ │ 了,會館除了空間不大隔音沒那麼│ │
│ │ │ │ 好外是最安全的。以我對你的了解│ │
│ │ │ │ ,若不是你心已經起了變化,你是│ │
│ │ │ │ 不會跟我說那些話自己想清楚不要│ │
│ │ │ │ 反覆不定,從你從屏東搬回台北之│ │
│ │ │ │ 後的那幾年我已嘗盡你的反覆所帶│ │
│ │ │ │ 來的痛苦折磨,若不是當時的苦我│ │
│ │ │ │ 也不會用盡方法讓自己從那泥淖中│ │
│ │ │ │ 走出來,現在的你再一次走回當時│ │
│ │ │ │ 的心境只是身邊的男人不同了而已│ │
│ │ │ │ ,我不希望你在滿足了之後又再湧│ │
│ │ │ │ 現放下分手甚至永別的話。我明天│ │
│ │ │ │ 口試完要到後天中再去新竹,傍晚│ │
│ │ │ │ 再回會館過夜,週日中午去吃喜宴│ │
│ │ │ │ 之後就回家了,你若出來不一定要│ │
│ │ │ │ 陪我過夜。 │ │
│ │ │ │ 丙○○:婚前婚後了還為你拿掉小孩,證明│ │
│ │ │ │ 我們有真愛,那個女人不愛自己肚│ │
│ │ │ │ 子的小孩,有時候你我要對他們說│ │
│ │ │ │ 對不起我. . . 你還愛不愛我嗎?│ │
│ │ │ │ 週五見面你告訴我好嗎?我一直睡│ │
│ │ │ │ 不著。 │ │




│ │ │ │ 乙○○:我愛你永遠都愛你! │ │
│ │ │ │ 乙○○:你要陪我過夜嗎? │ │
│ │ │ │ 乙○○:你不想接我電話了! │ │
│ │ │ │ 乙○○:你不接電話且你的簡訊怎麼看總透│ │
│ │ │ │ 著說不出來的怪,跟幾年前跟你賴│ │
│ │ │ │ 在一起時的用詞一樣說不出來的怪│ │
│ │ │ │ 。君,算了,我們都放下吧,不要│ │
│ │ │ │ 再見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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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9月20日 │被告二人互以手機通│①被告2 人105 年9 月20日通話內容 │第106至107頁 │
│ │ │話並有「我真的很愛│ │ │
│ │ │你」並相約會面等曖│ 乙○○:有,我真的很愛你,我真的很檐心│ │
│ │ │昧對話內容,逾正常│ 妳,這幾天我真的很難過。 │ │
│ │ │男女交往,侵害原告│ (略) │ │
│ │ │配偶 │ 乙○○:妳可以。 │ │
│ │ │ │ 丙○○:嗯。 │ │
│ │ │ │ 乙○○:可以,妳可以出來見面嗎? │ │
│ │ │ │ 丙○○:可以啊? 可是這禮拜不行,不然,│ │
│ │ │ │ 就要. . . 他本來今天叫我去公司│ │
│ │ │ │ ,我沒有去。嗯. . . 不然就禮拜│ │
│ │ │ │ 三好了,明天。你明天沒辦法就禮│ │
│ │ │ │ 拜四,禮拜四不行,禮拜四道場有│ │
│ │ │ │ 個演講,我要幫忙,大家都要幫忙│ │
│ │ │ │ 。 │ │
│ │ │ │ 乙○○:那要不然就明天好了,明天我. . │ │
│ │ │ │ . 跑很遠。 │ │
│ │ │ │ 丙○○:明天,明天做. . . 對了,他還講│ │
│ │ │ │ 了一句話,他說你來到台北很辛苦│ │
│ │ │ │ ,他說你一趟來是為了什麼,他怎│ │
│ │ │ │ 麼可能不知道。還有就是,不然我│ │
│ │ │ │ 明天就去新竹。 │ │
│ │ │ │ 乙○○:可以啊。 │ │
│ │ │ │ 丙○○:嗯…你會不會覺得開太遠。 │ │
│ │ │ │ 乙○○:還好。 │ │
│ │ │ │ 丙○○;你現在都有課嗎? │ │
│ │ │ │ 乙○○:我是這學期休假,沒有課。 │ │
│ │ │ │ 丙○○:那你明天來新竹好了,好不好? │ │
│ │ │ │ 乙○○:好! │ │
│ │ │ │ 丙○○:我就不用去台中,還是你希望我去│ │
│ │ │ │ 台中? │ │




│ │ │ │ 乙○○:去新竹好了?我不希望妳跑太遠,│ │
│ │ │ │ 怕妳、怕妳會那個,怎麼講。對啊│ │
│ │ │ │ ! │ │
│ │ │ │ 丙○○:好! │ │
│ │ │ │ 乙○○:然後妳,妳不要用這個電話打給我│ │
│ │ │ │ 。 │ │
│ │ │ │ 丙○○:好! │ │
│ │ │ │ 乙○○:妳要…妳要上車前就把電話關機。│ │
│ │ │ │ 丙○○:好! │ │
│ │ │ │ 乙○○:因為妳那電話,會,我怕會被追蹤│ │
│ │ │ │ 。 │ │
│ │ │ │ 丙○○:好!我知道。 │ │
│ │ │ │ 乙○○:然後,妳再打公共電話告訴我妳坐│ │
│ │ │ │ 幾點的。 │ │
│ │ │ │ 丙○○:好! │ │
│ │ │ │ 乙○○:就這樣。 │ │
│ │ │ │ 丙○○:好!知道了!明天…明天我再打給│ │
│ │ │ │ 乙○○:好! │ │
│ │ │ │ 丙○○:拜拜! │ │
│ │ │ │ 乙○○:打公共電話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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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