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1號
TPDV,106,建,51,2019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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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剛 
被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58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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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