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劉莉麗(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白禮維律師複 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原 告 Lynda Sandra Wang(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李文中律師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洪嘉吟律師被 告 林 屏 林行健 林達德 林蘭東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被 告 林惠蘭 被 告 劉隆琦(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榛 被 告 林用康(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 6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規定 自明。二、因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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