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24號
TPDV,103,重家訴,24,2019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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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劉莉麗(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白禮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原   告 Lynda Sandra Wang(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林 屏 
      林行健 
      林達德 
      林蘭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林惠蘭 

被   告 劉隆琦(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榛 
被   告 林用康(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 6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規定 自明。
二、因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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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